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姑媳爭執財產管理權係本於身分關係既不能就管理權本身計算價額自應依修正訴訟費用規則第三條第一項徵收審判費
限令補繳審判費之裁決自無提起異議辦法且係關於指揮訴訟亦不得抗告惟審判衙門認為實有錯誤則無論當事人有無聲請訴訟救助及是否已被駁斥均得依職權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