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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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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6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6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6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1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認被告係犯特種刑事法令法條罪嫌而起訴之案件,經原審法院審理結果,認係觸犯普通刑法上之罪名,依照通常刑事程序論處罪刑,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如認原審法院所為判決並無不當,即應駁回上訴,如確係觸犯特種刑事法令罪名,而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為不當者,則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將原判決撤銷,並於判決理由內指示第一審法院應依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審判,假使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並無不當,而所犯確為特種刑事罪名,僅適用法律錯誤者,雖第一審係依普通刑事程序辦理,如第二審法院有覆判權,仍應認該上訴為聲請覆判,進行覆判程序,至第一審以其行為不成立犯罪,適用普通刑事程序諭知無罪,經檢察官上訴者,亦應認為聲請覆判,依覆判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