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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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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7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7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7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刑事訴訟條例施行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刑事簡易程序暫行條例並未失效刑訴條例預審規定本無檢察官應執行之職務當然不得參與惟有特別規定按諸第二八二條及第一九一條尚非絕對不許檢察官蒞庭

  刑事訴訟條例第二百二十二條所稱或其親屬乃指法定代理人保佐人之親屬而言

  刑訴條例既於告訴設有期限則告訴人逾期不告訴即不得行使告訴權檢察官自亦不能提起公訴但已有合法告訴者不在此限

  刑訴條例第七編規定之訴訟費用其範圍及計算應視被告負擔力酌定以俱發罪訴追者其無罪部分所需訟費應由國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