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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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7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7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7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訴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已於施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暫適用凡關於聲請救助之證明應依訴應依訴訟費用規則辦理

  民訴條例施行條例第一條是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合法成立之訴訟行為不得依本條例而認其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