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于施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暂适用凡关于声请救助之证明应依诉应依诉讼费用规则办理
民诉条例施行条例第一条是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合法成立之诉讼行为不得依本条例而认其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