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訴程式不完備送達證書尚未附卷應由第二審法院書記官催取送達證書後將上訴狀連同訴訟卷宗送大理院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