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诉程式不完备送达证书尚未附卷应由第二审法院书记官催取送达证书后将上诉状连同诉讼卷宗送大理院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