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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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52 頁 | |
學校收取學生繳費之收據,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同業公會收取會員繳納經常費之收據,均不屬於修正印花稅法第三條第八款範圍以內,依同法第十六條所定稅率表第二類,自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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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52 頁 | |
學校收取學生繳費之收據,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同業公會收取會員繳納經常費之收據,均不屬於修正印花稅法第三條第八款範圍以內,依同法第十六條所定稅率表第二類,自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