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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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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学校收取学生缴费之收据,同业公会联合会及同业公会收取会员缴纳经常费之收据,均不属于修正印花税法第三条第八款范围以内,依同法第十六条所定税率表第二类,自应贴用印花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