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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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84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2 條 ( 26.07.02 ) |
懲治貪污暫行條例上所列各罪,係以軍人或公務員在作戰期內所犯者為限,如在作戰期前,繼犯與該條例相當之罪,至該條例公布後始行裁判,仍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自無援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餘地。又非軍人而與軍人共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所列各條以外之罪,仍應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