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8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8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5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罰金、罰鍰、沒收、沒入之強制執行,得由檢察官囑託民事執行處為之(參照院字第七七六號解釋)。其因執行行為所需之特別費用,可依照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辦理,若第三人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權利,並得以原囑託執行之機關為被告,提起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