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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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5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8 頁 | |
業經登記之公司、商號,如有他人冒用或以類似之商號為不正之競爭者,雖在公司本支店所在地之城鎮鄉以外,依商人通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亦得請求禁止其使用,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是否為不正之競爭,須由公司負證明責任,與同條第二項所定在同一城鎮鄉以內,推定其為不正之競爭者不同而己,故仿用者如不在同一城鎮鄉以內,公司能否呈請禁止,須視其能否證明為不正之競爭 (院字第一一四○號解釋關於此項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