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9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8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謂辦理選舉違背法律,不以違背本法之規定為限,來電第一點所述情形亦屬辦理選舉違背法律。

  (二)同條第二款之規定係指就選舉人名冊有舞弊情事者而言,來電第二點所述情形不在同條款規定之列。

  (三)來電第三點所述情形並同法第三十六條所謂當選票數不實。

  (四)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訴訟原告勝訴者,即生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結果,提起此種訴訟自應於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期間內為之。

  (五)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起訴期間自最後投票日期之翌日起算。

  (六)來電第六點所述情形,某一鄉鎮選舉人名冊雖因舞弊涉及該鄉鎮名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而未達該縣名冊選舉人十分之一以上者,尚難已與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相當。

  (七)原告提起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訴訟有理由時,自應宣告選舉無效。

  (八)原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未以當選人資格不符或所得票數不實為理由者,既無從為宣告當選無效之判決,即不能不將原告之訴駁回。

  (九)來電第九點所述情形,原告如係選舉人或候選人,雖未自受威脅利誘,亦不得謂原告之適格有欠缺。

聲請書

  附陝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代電

  南京司法院鈞鑒查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謂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是否專指辦理選舉違背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而言若違背其他法律如辦理選舉人或其他選舉人侯選人或有威脅利誘詐欺情事指選舉人為不正確不自由之投票時是否亦包括在辦理選舉違背法律之內此發生疑義者一又同條第二款所謂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是否專指選舉人名冊上記載之舞弊如名冊上記載並無舞弊而選舉人之選票或因威脅利誘詐欺達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時是否為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此發生疑義者二又同法第三十六條所謂當選票數不實是否專指故為不實之計算者而言「如計算並無不實僅其計算之票數含有因威脅利誘詐欺之票數在內是否為當選票數不實」此發生疑義者三又提起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訂十日之期限此發生疑義者四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謂得有選舉日期起十月內提起訴訟究指選舉之始日抑指選舉之末日或選舉人實施選舉之日而言此發生疑義者五又「如某縣為便利辦理選舉事務起見按其縣屬鄉鎮數目分為若干區選舉區如某一鄉鎮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名冊選舉人十分之一以上是否即認為縣選舉無效抑僅該鄉鎮選舉無效」此發生疑義者六又選舉人或侯選人依同法第三十八條提起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侯選人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之訴法院如認其主張之威脅利誘舞弊情事存在時其判決主文是否即宣示確認某某對某某之選舉有威脅利誘或舞弊情事抑應為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逕為選舉無效之宣示此發生疑義者七又如原告起訴其聲明請求認某人當選無效其意亦係求為確認某人當選無效之判決但未以資格不符或所得票數不實為理由而僅以選舉有威脅利誘舞弊為主張法院是否毋庸調查威脅利誘舞弊情事逕以原告之訴無理由而為駁回之判決此發生疑義者八又「如原告提起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侯選人有威脅利誘或舞弊情事之訴僅主張第三人或不特定人有受威脅利誘之情事原告並無被威脅利誘時原告是否有當事人之適格」此發生疑義者九以上各點究應如何辦理請電示陝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叩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