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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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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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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4 頁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確定判決既僅命乙將田交還甲,依
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條之規定,該判決之效力又不及於丙,則甲聲請對丙為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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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華民國37年3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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