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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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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之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已見院解字第三七一四號解釋。如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為當然委員兼主席之縣市長業已卸職,則現任縣市長在法律上當然接充此項職務,自應以之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