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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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5 頁 ![]()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之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已見院解字第三七一四號解釋。如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為當然委員兼主席之縣市長業已卸職,則現任縣市長在法律上當然接充此項職務,自應以之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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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5 頁 ![]()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之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已見院解字第三七一四號解釋。如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為當然委員兼主席之縣市長業已卸職,則現任縣市長在法律上當然接充此項職務,自應以之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