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0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 |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三十八条之诉讼,应以何人为被告,已见院解字第三七一四号解释。如同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定,为当然委员兼主席之县市长业已卸职,则现任县市长在法律上当然接充此项职务,自应以之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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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 |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三十八条之诉讼,应以何人为被告,已见院解字第三七一四号解释。如同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定,为当然委员兼主席之县市长业已卸职,则现任县市长在法律上当然接充此项职务,自应以之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