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8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三十八条之诉讼,应以何人为被告,已见院解字第三七一四号解释。如同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定,为当然委员兼主席之县市长业已卸职,则现任县市长在法律上当然接充此项职务,自应以之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