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4 页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确定判决既仅命乙将田交还甲,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条之规定,该判决之效力又不及于丙,则甲声请对丙为强制执行自属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