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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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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50、240、243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和誘有配偶之人寄藏知情之某乙處,以待價賣,因被誘人家屬懸賞尋人,某甲即向其家屬報告,並需索多額賞金,被人識破鳴警拘獲,應以意圖營利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既遂與詐欺未遂罪併合處罰,某乙如有得財之企圖,應成立意圖營利藏匿被誘人之罪,否則僅予某甲以實施犯罪之便利應以幫助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