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
某甲和誘有配偶之人寄藏知情之某乙處,以待價賣,因被誘人家屬懸賞尋人,某甲即向其家屬報告,並需索多額賞金,被人識破鳴警拘獲,應以意圖營利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既遂與詐欺未遂罪併合處罰,某乙如有得財之企圖,應成立意圖營利藏匿被誘人之罪,否則僅予某甲以實施犯罪之便利應以幫助犯罪論處。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0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
某甲和誘有配偶之人寄藏知情之某乙處,以待價賣,因被誘人家屬懸賞尋人,某甲即向其家屬報告,並需索多額賞金,被人識破鳴警拘獲,應以意圖營利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既遂與詐欺未遂罪併合處罰,某乙如有得財之企圖,應成立意圖營利藏匿被誘人之罪,否則僅予某甲以實施犯罪之便利應以幫助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