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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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5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5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5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羈押之被告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於接收保證金釋放後並無刑訴條例第九○條免除保證責任之原因判屬拘役確定經傳喚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者自以沒入保證金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