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外國人在外國竊物運至中國境內由中國人故意買得該物依刑律第二條中國法院對於外國人雖不能論罪而故買者仍應論故買贓物罪
刑律所稱搬運贓物係指知情搬運他人所竊取強取等得來之物而言竊盜自運竊得之物於他處係竊盜後應有之狀態無所謂搬運贓物故不成立搬運贓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