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外国人在外国窃物运至中国境内由中国人故意买得该物依刑律第二条中国法院对于外国人虽不能论罪而故买者仍应论故买赃物罪
刑律所称搬运赃物系指知情搬运他人所窃取强取等得来之物而言窃盗自运窃得之物于他处系窃盗后应有之状态无所谓搬运赃物故不成立搬运赃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