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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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商會法第九條列公會會員為商會會員之一種,乃係關於商會會員組織之規定,至商會與工商同業公會組織之宗旨,依商會法第一條、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二條所定,本不相同,既無隸屬關依,自無指導監督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