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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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43 條 ( 19.12.26 ) |
來函所稱永租物權,法無明文,至稱甲以舖屋等租與乙商號,訂明永遠開張,乙商號倒閉後,由丙改開別號各點,是商號與承租人主體變更,未經出租人承諾,即不生效力,自不屬於前解字第一九○號解釋範圍,亦不得以從前租約對抗新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