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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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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刑事判決縣長及承審員均未簽名,或僅由縣長於判決後畫行,顯與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合,應由第二審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實體上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