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1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4 頁 | |
第一審刑事判決縣長及承審員均未簽名,或僅由縣長於判決後畫行,顯與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合,應由第二審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實體上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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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4 頁 | |
第一審刑事判決縣長及承審員均未簽名,或僅由縣長於判決後畫行,顯與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合,應由第二審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實體上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