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務人於假扣押決定後不聲明抗告亦不聲請債權人起訴者審判衙門除勸諭債權人起訴外無逕依其請求即准予管業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