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务人于假扣押决定后不声明抗告亦不声请债权人起诉者审判衙门除劝谕债权人起诉外无迳依其请求即准予管业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