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4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國民大會代表候補人出缺時,既無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適用,即不在應行遞補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