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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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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7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0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依法應處罰金之案件,如犯罪係在戰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施行前,而裁判在施行後者,除同條例第一條但書情形外,應以該條例為裁判時之法律,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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