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9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1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包庇縱容漢奸罪犯之罪,不以該漢奸未就捕禁者為限。惟警察或看守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漢奸,或便利其脫逃,如僅意在破壞公之拘束力而無助長該漢奸活動之故意者,即非該條所稱之包庇縱容,祇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