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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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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15 頁

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16 條 ( 26.05.2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市以下農會所設之候補幹事,既與幹事長等同由會員大會選出,則幹事長或副幹事長於任期未滿以前,因故去職,應由幹事依次遞補為幹事長或副幹事長,再由候補幹事依次遞補為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