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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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93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 36.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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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文所述情形,如該省參議員係應選後始兼任公務員,則內政部擬准其辭去兼職,專任省參議員,於法尚無不合。至中央訓練團教育人員訓練班少將副主任,不得比照公立學校校長之例,兼任省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