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4日 |
來文所述情形,如該省參議員係應選後始兼任公務員,則內政部擬准其辭去兼職,專任省參議員,於法尚無不合。至中央訓練團教育人員訓練班少將副主任,不得比照公立學校校長之例,兼任省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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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4日 |
來文所述情形,如該省參議員係應選後始兼任公務員,則內政部擬准其辭去兼職,專任省參議員,於法尚無不合。至中央訓練團教育人員訓練班少將副主任,不得比照公立學校校長之例,兼任省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