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9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29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9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8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71、209 條 ( 24.01.01 ) |
憲兵官長執行軍事檢察職務,因偵查軍司法案件,認有傳喚被告之必要時,依現行法令,雖無簽發傳票之權,但得請求被告直接長官令其到案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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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8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71、209 條 ( 24.01.01 ) |
憲兵官長執行軍事檢察職務,因偵查軍司法案件,認有傳喚被告之必要時,依現行法令,雖無簽發傳票之權,但得請求被告直接長官令其到案受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