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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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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起見提起控訴如合法定程序自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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