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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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7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2號解釋》
院解字第3173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9 頁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顯示的解釋日期是民國55年7月19日,恐誤。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九條所謂尚未執行,包括執行尚未完畢者在內,非法組織之法院所為之裁判,已確定且已開始執行,當收復時尚未執行完畢者,應依該條準用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