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9 页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显示的解释日期是民国55年7月19日,恐误。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九条所谓尚未执行,包括执行尚未完毕者在内,非法组织之法院所为之裁判,已确定且已开始执行,当收复时尚未执行完毕者,应依该条准用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处理之。
←院解字第3171号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2号解释》 |
院解字第3173号→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9 页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显示的解释日期是民国55年7月19日,恐误。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九条所谓尚未执行,包括执行尚未完毕者在内,非法组织之法院所为之裁判,已确定且已开始执行,当收复时尚未执行完毕者,应依该条准用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