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41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1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55 條 ( 19.12.26 ) |
按公會團體係公益法人,其退社社員應適用民法總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如因款涉訟,自屬民事訴訟範圍,應由管轄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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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55 條 ( 19.12.26 ) |
按公會團體係公益法人,其退社社員應適用民法總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如因款涉訟,自屬民事訴訟範圍,應由管轄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