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管理寺廟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寺廟應包括廟產在內至第二十一條所謂財產當然指一切財產而言惟為達第十條管理目的所為必要之處分即屬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