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1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黨部之執監委員,依黨章組織,當然為公務員,至肅反專員及幹事、錄事等,是否公務員,以其資格在法令上有無根據為標準,如果黨部肅反專員派遣偵緝之幹事、錄事,并無法令上之根據,即不得為刑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公務員,即有交付賄賂情事,自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