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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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7 頁 | |
黨部之執監委員,依黨章組織,當然為公務員,至肅反專員及幹事、錄事等,是否公務員,以其資格在法令上有無根據為標準,如果黨部肅反專員派遣偵緝之幹事、錄事,并無法令上之根據,即不得為刑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公務員,即有交付賄賂情事,自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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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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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部之執監委員,依黨章組織,當然為公務員,至肅反專員及幹事、錄事等,是否公務員,以其資格在法令上有無根據為標準,如果黨部肅反專員派遣偵緝之幹事、錄事,并無法令上之根據,即不得為刑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公務員,即有交付賄賂情事,自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