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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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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8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党部之执监委员,依党章组织,当然为公务员,至肃反专员及干事、录事等,是否公务员,以其资格在法令上有无根据为标准,如果党部肃反专员派遣侦缉之干事、录事,并无法令上之根据,即不得为刑法第十七条所规定之公务员,即有交付贿赂情事,自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