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资助
搜索
搜索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2號解釋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作品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本页
获取短URL
下载二维码
维基数据项目
打印/导出
可打印版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下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院解字第385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2號解釋》
院解字第3853號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8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參議會議長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經縣政府撤銷其縣參議員資格呈請民政廳核准,其所犯之罪既在赦免之列,則主從刑之宣告均已失其效力,自可由該管民政廳准其恢復縣參議員之資格。
分类
:
75%
中華民國37年2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8年2月18日
开关有限宽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