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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5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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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5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2号解释》
院解字第3853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8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会议长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及褫夺公权之宣告,经县政府撤销其县参议员资格呈请民政厅核准,其所犯之罪既在赦免之列,则主从刑之宣告均已失其效力,自可由该管民政厅准其恢复县参议员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