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85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2號解釋》
院解字第3853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8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參議會議長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經縣政府撤銷其縣參議員資格呈請民政廳核准,其所犯之罪既在赦免之列,則主從刑之宣告均已失其效力,自可由該管民政廳准其恢復縣參議員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