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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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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53 頁

相關法條:票據法 第 124 條 ( 18.10.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為相反之記載者,依法固屬無效,但并不因有此記載,即失其支票性質,況商習慣上所謂驗根付款,并非為相反之記載,不得因此而即謂非見票即付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