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34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4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5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234 條 ( 24.01.01 ) |
(一)行為不成犯罪,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八款相當,至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者,檢察官不應有何處分(參照院字第二一七號、第一零六零號解釋)。但逾告訴期間者,雖係告訴不合法之一種,仍應查照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五款辦理。
(二)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以外,因其他理由為不起訴之處分時,應引用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