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34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3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3 页

相关法条:票据法 第 124 条 ( 18.10.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有为相反之记载者,依法固属无效,但并不因有此记载,即失其支票性质,况商习惯上所谓验根付款,并非为相反之记载,不得因此而即谓非见票即付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