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53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5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檢察官撤回公訴,刑訴法第二六四條既無限制之規定,自無須具備同法第二四四條、第二四五條各款情形。

  (二)檢察官撤回公訴,其經過之程序與不起訴不同,自無庸製作不起訴處分書再行送達。

  (三)檢察官撤回公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檢察官亦不得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已有明文,原告訴人自不能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