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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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0 頁 | |
(一)檢察官撤回公訴,刑訴法第二六四條既無限制之規定,自無須具備同法第二四四條、第二四五條各款情形。
(二)檢察官撤回公訴,其經過之程序與不起訴不同,自無庸製作不起訴處分書再行送達。
(三)檢察官撤回公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檢察官亦不得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已有明文,原告訴人自不能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