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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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9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9 頁 | |
就自訴案件執行裁判,仍應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與公訴案件並無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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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9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9 頁 | |
就自訴案件執行裁判,仍應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與公訴案件並無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