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6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就自诉案件执行裁判,仍应由谕知该裁判之法院之检察官指挥之,与公诉案件并无区别。